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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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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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6第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路王浆?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详查、监测和数据库

第三章预防与保护

第四章风险管控与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路王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保护和防止土壤污染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路王浆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路王浆

第六条﹝管理体制﹞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科学技术、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科技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采用绿色、生态技术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转化应用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人才培育、储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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