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土壤相比于大气、水体环境而言,总体不具有流动性(不包含大气沉降造成的不同地块之间的相互影响),其污染范围相对固定
土壤相比于大气、水体环境而言,总体不具有流动性(不包含大气沉降造成的不同地块之间的相互影响),其污染范围相对固定,本区域的污染总体上不对其他区域的土壤造成明显影响。地下水由于迁移性和流动性总体比较缓慢,总体不具有明显的流动特征,流动后无较为明显的相互影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上述特征不同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所以在事权划分上首先划归地方事权和地方财权。
《方案》的核心是污染防治责任划定问题。在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责任上,《方案》明确土壤污染防治为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地方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从法律角度出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清晰认识,切实承担起土壤环境保护与风险管控的责任,将国家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策划、组织、实施好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项目,在资金上充分给予保障。
《方案》体现出中央和各省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不同责任。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不同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专款专用。由财政部确定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并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国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项目要求、资金使用总体要求;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一定方法分配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和预期绩效目标。这时国家层面上分配到各省的资金分配计算方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和省级层面上分配到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的确定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核心管理手段。建立规范合理的项目储备与入库评审管理制度、绩效目标申报和评审制度、以实现绩效目标和资金安全为导向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成为当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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